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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乡低保标准再提档


来源:潍坊新闻网

8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不断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原标题:潍坊市城乡低保标准再提档

8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不断完善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具体内容为,自7月1日开始,中心城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滨海、经济、峡山、保税)的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其他县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提高到不低于450元。中心城区和诸城市、寿光市的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提高到不低于3100元,其他县市由目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年提高到不低于2900元。全市的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800元和3600元分别提高到不低于5400元和4000元。

记者了解到,通知下发后,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这次的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做到分类施保。由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资金投入,筹措好保障资金,确保及时、足额支付。    (记者 孙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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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重新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8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近期,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组织对《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新办法对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救助比例都做了新的明确规定。具体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政府供养的孤儿以及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主要方式包括:资助参保、住院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优惠减免和慈善救助。

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经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住院费用在政策范围内的,按照不低于65%(2015年达到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府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每人每年住院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00元。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有血友病、尿毒症透析、脑瘫的抢救性治疗等需要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记者 孙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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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苗贝贝]

标签:提档 三无 医疗救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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