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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规将正式实施 看看哪些会影响到你


来源:中华泰山网综合报道

又是一个新的月份即将开始,这个月起,从泰安到山东省到全国,也有一批新的法规政策要开始实施。按照《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

原标题:5月1日,这些新规正式实施,看看哪些会影响到你

又是一个新的月份即将开始,这个月起,从泰安到山东省到全国,也有一批新的法规政策要开始实施。

泰安坐公交1小时内享1次免费或优惠换乘

自5月1日起,泰城将实行“公共交通一小时免费优惠换乘”政策,乘客使用市公交公司发行的公交IC卡乘坐公交车后,在一小时之内换乘其他公交车辆时,享受一次免费或优惠换乘。政策实施后,我市将成为全省首个实现1小时内公交IC卡免费优惠换乘的城市。

5月1日起,市民持市公共交通公司发行的带有电子钱包功能的公交IC卡乘车后,在一小时之内换乘其他公交车辆时,享受一次免费或优惠换乘。成人月票卡、小学生月票卡、老年月票卡、老年半价卡享受的优惠已超过此次优惠幅度,不再纳入本次优惠范围。上述卡种有“电子钱包”功能的,在原优惠使用完毕后,启用电子钱包时可享受“免费优惠换乘”政策。现金购票不享受该政策。换乘车辆票价低于或等于首次票价的,实行免费换乘;换乘车辆票价高于首次票价的,实行优惠换乘,只需支付票价差额部分。乘客自刷卡购票开始计时,五分钟后执行“免费优惠换乘”政策;一小时内可享受一次“免费优惠换乘”;再次乘车需重新购票,可再次享受该政策;依次类推。

山东省:若无出生证亲子鉴定也可落户

从今年2月份开始,根据山东省公安厅要求,山东各地市开始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简化新生儿落户程序,推行落户新政。今后超生孩子落户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定证件,不论是婚内超生还是非婚生子,家长为孩子申请落户,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再是能否落户的先决条件。

自2014年5月1日起,山东新生儿出生一年以上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时除提交相关资料外,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省环保厅《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省在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辐射污染防治中的权责,对加强全省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和促进核能、核技术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应用等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条例》明确了我省辐射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保证环境安全。环保部门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卫生、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驰名商标"禁止在商品包装和宣传中出现,可申请声音商标

从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新《商标法》)将正式实施。新《商标法》删除了申请注册商标可视性的要求,增加了用声音等标志进行注册的内容,同时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等。申请注册商标的声音必须具备“显著性、独创性”两大特征。日常生活中的发动机轰鸣声、鸟鸣声、喇叭声,以及一些搞怪或易给人们造成不良感受的声音则很难注册成商标。

新《商标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先使用一个未注册商标,后有其他企业注册该商标,先使用该商标的企业仍然可以在原来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该负责人表示,为了谋取高额转让费,此前很多人抢注商标,以后他们将很难再以此谋利,抢注商标的现象将大大减少。

看病上学住房遇难题可申请救助,特困人员由国家养

国务院新近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其将民政、教育、卫生、公安等诸多涉及社会救助的部门进行整合,统一协调,使社会救助实现应助尽助。

【特困人员供养】今后,将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人员,统称为特困人员,将由国家给予供养。国家将为这些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和疾病治疗,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并为其办理丧葬事宜。为尊重供养对象自主选择意愿,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既可选择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的办法。【住房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就业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该类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确保至少有一人就业。【临时救助】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允许进口

国产奶粉行业风起云涌,兼并、重组频频发生。与此同时,对洋奶粉的整顿也在同步进行。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自今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允许进口。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国内洋奶粉品牌数量将会大幅减少,多个在海外贴牌代加工的“假洋鬼子”或将消失。

医患须签协议拒绝红包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5月1日起,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承诺不收不送红包。二级以上医院(含开设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等)必须开展,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公布了一份协议书参考文本,希望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据此制作辖区内统一的协议书,也允许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在这一范本中,医生承诺的内容包括:尽心尽责为患者治疗疾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廉洁行医,不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贵重礼品共计三项内容。患者要承诺的内容也是三条,除了不向医务人员送红包、贵重礼品,还包括“积极配合诊疗活动,如实提供病史等信息,尊重科学,对疾病诊断治疗中客观存在的危险作出慎重理智的决定”;“尊重医务人员,爱护公共设施,服从管理和安排”。

窃听偷拍设备全面禁止生产和销售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5月1日起将全面禁止生产和销售窃听偷拍设备。

按照《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对经认定的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认定的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为销售经认定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构成犯罪的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保监会再为险资投资松绑新规5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网站4月18日公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具体看,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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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琦]

标签:条例 保险资金运用 伪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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