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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制度


来源:泰安日报

[提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泰安市建立完善了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制度。

原标题:我市健全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我市建立完善了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制度。

纳入年检范围的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排查。对幼儿园的年检分四步进行,每年5月上旬各幼儿园依据年检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5月中旬至6月中旬县市区教育局对辖区内所有幼儿园逐一进行检查验收。6月25日至30日各县市区根据检查验收和整改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公示;7月5日前各县市区将年检情况和验收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备案。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各级教育部门做好年检工作,拒绝接受年检的直接定为“不合格”。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应暂停新学年招生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办并依法吊销其《办园许可证》。实行“谁年检、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年检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市教育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各县市区年检和学前教育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将其纳入综合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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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琦]

标签:年检 督导评估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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