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三部门联合下发加强社保基金管理意见
2014年04月17日 10:52
来源:中华泰山网
[提要]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一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处理。
原标题:山东省三部门联合下发加强社保基金管理意见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一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意见》将于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用人单位不得缓缴、欠缴社会保险费
《意见》中指出,用人单位以及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据实申报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职工收入有关的资料,接受对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的稽核和监督检查。
只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收社会保险费
据了解,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其他机构不得代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规定减免、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不得违反政策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得接受参保单位以现金和现金支票、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及时缴存财政专户,收入户月末应无余额。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处理。
严厉打击骗保等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签订详细规范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强对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考核。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服务协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中止或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骗取或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中止或解除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取消有关人员的社会保险服务资格,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隐瞒事实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以及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或资格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社保基金挪作他用
《意见》要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应在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省、市级社保专户应不超过5个,县级不超过3个。同一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社保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分别用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等,存储社会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款项等。
社会保险结余基金除留足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其余应转存为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或按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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