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指"事件"低级失误"还是另有隐情
2014年08月06日 10:40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杜放 黄安琪
8月5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在上海市二中院一审。而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鉴于杨剑波已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投资者民事索赔也应中止审理等待结果。
原标题:再问A股史上最大“乌龙指”事件:“低级失误”还是另有隐情
“低级失误”还是另有隐情——再问A股史上最大“乌龙指”事件
新华网上海8月5日电(记者杜放 黄安琪)8月5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在上海市二中院一审。一年前,这一“程序错误”引发了A股史上最大的异动交易事件,上证指数罕见地1分钟内涨幅超5%,随后下跌近百点。
围绕一系列索赔焦点,股民与光大证券各执一词。投资者维权为何姗姗来迟?证券公司对索赔有何异议?反思事件,能否折射出A股机制的深层次不足?
焦点一:董秘否认误操作,算不算误导?
回顾一年前的2013年8月16日,上证指数上午11时突然大幅拉升,大盘1分钟内涨超5%,暴涨百余点。期间,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71支沪深300成分股罕见地集体涨停。
据证监会此后调查,暴涨系光大证券在进行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实际成交72.7亿元。上述情形被认定存在内幕信息违规。
在5日的庭审现场,辩论焦点集中于事件中光大证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原告投资者代理律师认为,当日11时59分,光大证券时任董秘梅某对外否认发生误操作,之前公司已对程序错误开会讨论处置。随后,光大证券大举买空抵消损失,造成投资者因误导受损。
但被告方光大证券代理人表示,公司在事件中没有主观错误,不是故意是意外。当天光大证券召集的处置会议持续一个多小时,董秘向投资者否认乌龙指,是不知情下的个人主观判断。此外,此前已有媒体报道股指大涨是光大证券误操作所致,投资者应已知悉风险。
但对此说法,投资者方面并不认同。原告一位代理律师表示:“出了问题,公司不能把职员都当临时工。董秘是法定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媒体并非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焦点二:缺少相关规定,股民亏了找谁?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书,光大证券还在发生程序错误后,采取卖空股指期货等操作对冲风险,因此被罚没所得超过5.2亿元。“乌龙指”更让投资者遭遇“过山车”行情。记者在多位原告的起诉书中看到,股民损失多则20万元,少则8万元-9万元。
“上午看到股指飞涨,还以为‘牛市来了’,一口气买进股票、基金和股指期货,不到一周就亏损20.09万元。”来自广西南宁的投资者李某说。
但光大证券代理律师称,索赔存在受理的“程序问题”。一是针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目前未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二是对于部分原告起诉的期货异常交易及内幕信息违规问题,目前不在法律已明确的范畴;三是现有内幕交易认定更多针对个股而非股指。
原告方面也坦言,案件所必须的部分司法解释迟迟未能出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作出司法解释,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证券欺诈何时出台司法解释,一直为市场所关注,亟待加快立法进程。”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说。
缺乏规范可依,使庭审双方围绕责任追究展开激辩。光大证券代理方还表示,错单也是一种市场风险。“下错单的人要承担责任,跟风下错单同样要承担风险。”而投资者代理方认为,不应因为规则不完善,就损害投资者的公平权益。
焦点三:“杨剑波案”会否阻碍股民索赔?
此前,光大证券原投资策略负责人杨剑波曾起诉证监会,上演了证券市场罕见的“民告官”。“杨剑波案”会否影响其他股民索赔?投资者代理律师表示,即使杨剑波案出现处罚变更,撤销的也只是对其的个人处罚,对光大证券的处罚依然有效。
而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鉴于杨剑波已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投资者民事索赔也应中止审理等待结果。不过,被告方光大证券坦言,光大证券公司内控的确存在缺陷。
证监会此前已认定,光大证券内控缺失、管理混乱,自营业务套利系统存在的技术设计缺陷才导致异常交易发生。“作为我国首起以股指为对象的异动交易事件,‘光大乌龙事件’暴露出随着高频交易等新兴产品兴起,股市缺乏风控机制的缺陷。”复旦大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说。
摩根大通原金融工程副总裁、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研究员叶俊逸表示,券商交易员的资金权限通常不超过公司本金2%,据此光大交易员的资金权限本应不过4亿-5亿,但天量资金却瞬间入市。“内控不完善的风险值得警惕,莫让‘误操作’成内控质量低下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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