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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未公示电磁环境信息的开发商将被处罚


来源:中华泰山网

30日,记者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获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山东省第一个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思路和民用核设施营运、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理与贮存、电磁辐射等方面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规定。

原标题:售房未公示电磁环境信息的开发商将被处罚

4月29日讯 30日,记者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网站获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山东省第一个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总体思路和民用核设施营运、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处理与贮存、电磁辐射等方面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规定。

作为山东省首个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存在诸多亮点特色。其中,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方面,明确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电力牵引交通设施等对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

《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电磁辐射设施,对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拆除或者搬迁。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关电磁环境的信息,对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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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琦]

标签:条例 电磁环境 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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