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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1小时发生车祸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来源:黄海晨刊

投保人给自己的车辆投了交强险后仅1个小时,就发生了交通事故,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生效时间未到”为由拒赔。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万余元,杨某赔偿刘某4万余元。

原标题: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本报讯(记者李培安) 投保人给自己的车辆投了交强险后仅1个小时,就发生了交通事故,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生效时间未到”为由拒赔。9月10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介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投保后一小时发生车祸

杨某是一名轻型货车车主,2013年8月30日11时30分,他到人保财险日照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及收费发票一份,保险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0日24时止。

投保后仅一个小时,也就是当天12时35分左右,杨某在日照市204国道长城汽车销售公司路段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害,摩托车车主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伤后住院治疗70天,支出住院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后刘某将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合同上保单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

合同生效时间应以哪个为准

法庭上,保单的生效时间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显示收费确认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11时38分,生成保单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11时41分,保单打印时间2013年8月30日11时43分。

杨某以及刘某认为,保单生成之时便表示合同生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正常的赔付标准对其进行赔偿。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合同上约定地很清楚,白纸黑字写着“保险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零时起至2014年8月30日24时止”,而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3年8月30日12时35分,杨某对此签字认可,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为2013年8月31日零时,合同尚未生效,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因此刘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保险期间从投保后的次日起算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该惯例无法律依据,将会置投保人在投保后至保险单正式生效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达到“交强险”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

法官介绍,保险期间应从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保费、出具保险单时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13年8月30日12时35分,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人保财险日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万余元,杨某赔偿刘某4万余元。

随后,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9月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斌李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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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标签:保险公司 人保财险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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