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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最高补偿20万元


来源:日照日报

5月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此举可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本网日照讯 5月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参保居民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此举可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专业运作的原则。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万元的部分再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此外,2014年度对参保居民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的单独给予补偿。参保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 

此次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将惠及我市城乡参保居民约247万人,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统筹地区政府承担,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记者王帅日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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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标签:居民 大病 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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