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城乡居民将享同等医保待遇
2014年04月12日 10:38
来源:日照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伟)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启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工作,这意味着今后我市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再有城乡身份
本报讯(记者周伟)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启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工作,这意味着今后我市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再有城乡身份“标签”,将公平享有统一的医保待遇标准。
据介绍,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套制度独立运行、分散管理的弊端日益凸显,在影响制度公平性、浪费财力人力的同时,也制约了人力资源流动和城镇化发展。“通过制度整合,加快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制度,主要是着眼于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实施意见》规定,除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外,在我市长期居住,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的外市户籍人员均可参保。此外,我市将积极实施居民参保登记办法,建立参保缴费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
在筹资方式和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市医保处工作人员补充说。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并轨后,我市将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居民都将享有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参保居民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我市还将开展参保人员医疗救助试点,依托村居、社区的医疗及养老机构,以提供家庭病床、社区病床的方式,解决失去生活能力人员尤其是农村大病致贫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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