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日照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费用将全免
2013年11月28日 09:23
来源:黄海晨刊
本报记者 张磊 11月26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日前,《日照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并实施,今后,如市民纳税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向价格认证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
本报记者 张磊
11月26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日前,《日照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并实施,今后,如市民纳税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向价格认证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价格认证机构将免费进行鉴定。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
据了解,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收益。
《办法》规定,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指导、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涉税财物价格难以确认,依法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以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
税务机关对片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认定;片区房屋、铺面出租最低计税价格认定;片区土地转让或出租最低计税价格认定;对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或抵税的财物的价格(价值)认定;对查封、扣押以及拍卖、变卖的财物的价格(价值)认定;因税收征管需要进行的其他价格认定时,可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 格认定。
■认定结论可作计税或抵税价格依据
鉴定前,税务机关应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证机构受理后,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经税务机关认可后,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如税务机关对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委托有复核裁定权的上级价格认证机构复核裁定。
如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价格认证机构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对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 在收到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复核裁定权的上级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有复核裁定权的上级价格认证机构申请复 核裁定。
■将不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价格鉴定结论按委托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政府定价计算;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规定的基准价格,结合市场价格计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全新商品和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同类物品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计算。
对于已使用或受到破坏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可根据价格鉴定常用的价值价格法、市场法、成本法、专家咨询法、收益法等方法来计算。需要变现的抵税物,在确定其合理价值的基础上,还应考虑抵税物的批量、价外合理费用承担、快速变现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需要扣减各种损耗引起贬值的实物按有关规定折价计算确认。国家对价格认定方法、计价原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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