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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


来源:山东商报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根据通知,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印发《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根据通知,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王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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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珊]

标签:工伤 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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