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 车型和驾照不符保险公司可拒赔
2013年09月09日 08:34
来源:黄海晨刊 作者:刘祥彩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杨志自行赔偿张强的经济损失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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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持C1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012年4月2日,杨志(化名)驾驶三轮载客摩托车与张强(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事故,致轿车受损,经评估价值损失为2540元,三轮摩托车乘车人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开轿车的张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骑三轮摩托车的杨志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过程还查明,杨志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辆为C1,而他的三轮摩托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为赔偿问题,张强将骑三轮摩托车的杨志和安邦保险公司起诉至莒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志应按其在该事故中所负的责任对张强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该保险公司作为三轮载客摩托车的保险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强车辆损失2000元,杨志赔偿张强经济损失222元。
该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杨志持有的C1驾驶证其准驾范围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驾驶三轮摩托车须持有D证,杨志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杨志自行赔偿张强的经济损失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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