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实习期内上高速无陪驾者 罚款150元
2014年07月23日 16:58
来源:黄海晨刊
8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为此,本次修订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原标题:实习期内上高速无陪驾者,罚款150元
8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为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尽快熟悉和掌握条例新规定,7月20日,日照市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队长相玉杰对新条例进行了解读。8月1日新条例正式实施后,市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将依据新条例开展高速公路执勤执法等相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据悉,《条例》修订历时一年零三个月,在广泛调研、吸收外省高速公路管理先进经验,经多方参与修订而成。新修改有14处之多。“实习期驾驶员上高速需要三年以上驾龄人员陪同”便是新规之一。
实习期驾驶员上高速需要三年以上驾龄人员陪同根据公安部“123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新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十二个月为实习期。
驾驶人在实习期期间,因驾驶经验不足,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紧急事件往往不能规范处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驾驶人处150元罚款。
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当地政府主导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上发生了多起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突发事件,在此类突发事件处置方面,缺少统一的指挥调度,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规定不清,致使部分突发事件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置。
为此,本次修订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在第四十三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危化品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财政、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鼓励公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当前,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5000公里,而我省高速交警仅1000人,远达不到公安部规定的高速公路0.5-1.2人/公里的警力配置标准。因警力不足,高速公路上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置。
为此新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这一创新性规定,让群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警民联合,共同打击高速公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不满12周岁禁坐副驾驶位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驾驶机动车出行成为常态,但是对于儿童乘坐副驾驶位,部分家长未完全意识到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儿童的身体承受不住安全气囊打击,更有甚者,安全气囊会给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
为此,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位;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椅。”希望通过这一规定,使家长增强对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
危化品运输车重大节日禁入高速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给人民群众带来生命财产的损失极大,这也是历来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重点。
为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违法占用左侧车道的罚款200元
新条例在行车规则的规定方面甚为详尽,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高速公路分道限速基础上,更进一步限定了各车道可行驶车辆的车型,各行其道规定明确。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各车道行驶最高和最低限速以及限制车型,在低速行驶方面,根据新条例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增设了罚款200元的处罚,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近年来,大型客车、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左侧车道行驶的现象突出,尤其是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高速公路,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通行安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破解这个问题,提升高速公路左侧车道的通行效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对违反规定者,增设了罚款200元的处罚。
隧道桥梁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
新条例还增加了机动车“禁止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内照明、通风、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在隧道进口处设置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适应视线感应需要。
违反规定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进行了补充、完善新条例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进行了补充、完善。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和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收费道口应根据车流量开足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该项规定解决了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排长队问题,既保护了驾驶员的利益,保证了交通顺畅,又提升了公共服务形象与高速公路利用效率。
发气象预警,设可变限速标志
本次修订的另一个亮点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大科技投入的应用,向科技要警力。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装使用测速抓拍、卡口拦截等智能管控设施设备,加大对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逐步安装路面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装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另外,为解决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下极易发生恶性交通事故这一顽症,新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沿线气象状况以及对交通安全的影响,逐步安装高速公路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气象预警信息”的内容。安装可变限速标志后,对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进行减速、降速提示,直至降到安全行驶速度,确保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逐步在高速公路上建立港湾式停车区
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一创新性举措将逐步建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故障车辆的停放问题,同时也可以为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
事故处理清障救援主体职责明确
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由此明确了高速公路事故处理、清障救援的主体和法律责任,解决了目前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高速交警、路政、地方救援力量职责划分不一、清障救援不及时、难以追究责任等诸多问题,有利于保障正常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科快速处理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或自行协商处理损失赔偿事宜。”据了解,此举可以有效缓解高速公路上因小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现象。
统一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幅度和标准
其中,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对“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罚款一百元提高至一百五十元;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由罚款一百元提高至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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