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学生在教室摔成九级伤残
2014年06月03日 17:19
来源:黄海晨刊
[提要]日照莒县某小学二年级学生王红(化名)在教室内奔跑时被凳子绊倒摔伤,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红的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2012年6月的一天,8岁的王红在教室内奔跑时被凳子绊倒摔伤,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肱骨骨折,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原标题:一名小学生在教室摔成九级伤残
莒县某小学二年级学生王红(化名)在教室内奔跑时被凳子绊倒摔伤,经过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红的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日前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判令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2年6月的一天,8岁的王红在教室内奔跑时被凳子绊倒摔伤,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肱骨骨折,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未能与学校达成一致,王红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
莒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令学校承担40%责任。王红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王红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审理法官介绍,该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安全制度落到实处,所以,学校应当对王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官解释,未成年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最终,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学校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红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08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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