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 维权更简便
2014年03月18日 15:46
来源:凤凰山东
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其中颁布了一项新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我说产品有问题你来举证,由提供产品的经营者证明产品没有问题,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于消费者维权来说,无疑是一个
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其中颁布了一项新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我说产品有问题你来举证,由提供产品的经营者证明产品没有问题,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于消费者维权来说,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武器。
旧法:消费者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消费者刘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品牌冰箱,使用两个月后发现冰箱内壁出现了裂痕。刘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以冰箱裂痕系刘先生人为损坏为由,拒绝履行免费维修义务。
刘先生提出冰箱裂痕为产品质量问题,但仅凭外观无法确定裂痕产生的原因,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就应由刘先生拿出证据来证明。举证方式可以委托厂家售后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但不论哪一种,都潜在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新规: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自证
新修订《消保法》于今年3月15日实施后,根据新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冰箱作为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刘先生购买冰箱的时间在新消法实施以后,那么他购买冰箱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发现并提出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就要由厂家拿出证据证明产品没有问题,否则应当无条件履行三包义务。
解读:经营者“自证清白”
过去,谁主张谁举证,这样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消保法》颁布实施后,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另外,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缺陷产品属于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在除外“瑕疵”范畴内,有缺陷的产品,即使作为残次品,且经消费者同意,也不允许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该规则适用仅限于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六个月之后,就是由消费者举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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