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首起外国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宣判
2013年12月16日 15:15
来源:黄海晨刊 作者:刘祥彩
29岁尼日利亚男子多纳特斯,持伪造护照,先后多次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和日照市,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等银行申领银行借记卡7张。今年6月28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多纳特斯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9岁尼日利亚男子多纳特斯,持伪造护照,先后多次来到山东省烟台市和日照市,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等银行申领银行借记卡7张。2012年12月19日,当多纳特斯持假护照到招商银行日照分行取款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前不久,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多纳特斯因犯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驱逐出境。
多纳特斯是2008年3月27日入境中国的。2012年12月19日,多纳特斯持假护照到招商银行日照分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多纳特斯所持的护照有涂改的痕迹,因不能确定该护照的真伪,遂向日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报了案。多纳特斯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又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今年6月28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多纳特斯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据此,同年7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要求指派有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多纳特斯提供辩护。7月11日,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丽为多纳特斯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认为,多纳特斯使用伪造的护照申领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是多纳特斯犯罪是受朋友指示,没有取得非法利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又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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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还未造成损失的信用卡犯罪进行了规定。而原本的信用卡诈骗罪只适用于造成损失的信用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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