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首部居民小区设施管理规定11月1日施行
2013年10月21日 10:32
来源:日照日报 作者:周伟
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台,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我市第一次针对居民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出台规定,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报讯(记者周伟)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出台,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须与住宅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投入使用上实现同步。
据了解,这是我市第一次针对居民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出台规定,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居住小区应当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具体包括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
《规定》要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将对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功能、指标等进行核定。
据介绍,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在出让时应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住建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之一。
按照《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无偿向接收单位——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运营管理。若未按照规定完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当前,市区正在进行大规模城中村改造,撤村建居步伐加快。“如果村居改为社区的,在安置小区内按照规划由本村居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本社区,将不用移交产权。”工作人员解释。
另据了解,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投资统一建设的超市、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当纳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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