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童工致伤一工厂被判赔偿近16万元
2013年07月02日 09:14
来源:大众网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崔荣涛) 某加工厂非法使用未满15周岁的童工,致使童工七级伤残。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厂赔偿童工近159272.89万元。工厂不服起诉到莒县法院,法院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崔荣涛) 某加工厂非法使用未满15周岁的童工,致使童工七级伤残。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厂赔偿童工近159272.89万元。工厂不服起诉到莒县法院,法院判决工厂赔偿童工159272.89元。
莒县某手提包加工厂是进行手提包加工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9月崔某(1996年出生)到手提包加工厂工作,同年12月5日崔某在工作时受伤,手提包加工厂为崔某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近6万元。
去年12月24日,经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崔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崔某向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今年年4月8日裁决手提包加工厂向崔某支付赔偿金共159272.89元。手提包加工厂于2013年4月19日向法院起诉,认为崔某自愿到手提包加工厂工作,擅自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劳动时受到伤害,要求不支付这些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到手提包加工厂工作时未满十六周岁,手提包加工厂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的规定向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和其它赔偿。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手提包加工厂应当向崔某支付相当于山东省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倍的一次性赔偿金。2011年度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为37618元,该一次性赔偿金为150472元。另外,手提包加工厂还应赔偿崔某治疗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损失。2013年6月24日法院判决手提包加工厂赔偿崔某损失共计15927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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