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为索2万元欠款殴打借款人
2014年10月17日 17:06
来源:黄海晨刊
一男子为索取2万元欠款,约来他人私自对借款人进行殴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姜某、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 为索2万元欠款殴打借款人
本报讯(记者秦钊通讯员崔常秀神瑞霞)一男子为索取2万元欠款,约来他人私自对借款人进行殴打。10月14日,记者从岚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6个月,其他两名打人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拘役5个月。
唐某没有固定收入,平时靠承包些小工程养家。去年4月,唐某承包了一活儿,由于缺少资金,便通过朋友从“80后”青年李某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每月给李某一定利息。直至当年9月,唐某尚欠李某21000元。
一天,李某打电话给唐某催促其尽快还钱,唐某以尚未拿到工程款为由请求再拖延些时日。后李某几次打电话均未联系上唐某,便认为唐某故意躲避还款。去年9月21日,李某约来朋友姜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胡某至唐某家将唐某带至岚山区某水库附近,再次讨论还款之事。因唐某不能归还欠款,且双方言语间不合,姜某、胡某便殴打唐某,将唐某踹入水中,后三人又将唐某带至附近一山坡处,再次殴打唐某,致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唐某胸骨骨折及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李某方一次性赔偿唐某损失125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姜某、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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