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日照:年近七旬老人起争执打人又闹至法院


来源:日照新闻网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68岁的陈某与66岁的张某是多年邻居,但近几年因邻里琐事多次发生争吵。 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因道路通行问题与原告陈某发生争执撕扯,在撕扯中致原告受伤,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在纠纷中亦存在过错且在纠纷中未保持冷静态度致双方矛盾激化,双方相互撕扯,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原标题:年近七旬老人起争执动手打人又闹至法院

本报讯(记者李培安)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可两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一言不合居然动起手来闹至法院。8月20日,莒县人民法院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

68岁的陈某与66岁的张某是多年邻居,但近几年因邻里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去年11月10日,张某在途经陈某家门口时,双方因陈某盖房子的材料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张某将陈某推倒在地,陈某抱住张某的腿并撕扯掉他的裤子,双方在争执撕扯中致陈某受伤,陈某受伤后入住莒县一家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及检查费5645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9645.2元。

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因道路通行问题与原告陈某发生争执撕扯,在撕扯中致原告受伤,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在纠纷中亦存在过错且在纠纷中未保持冷静态度致双方矛盾激化,双方相互撕扯,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结合案情实际,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原告已经年近七旬,误工费不予支持。经多次登门调解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222.5元。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莒县人民法院费霞刘加亮提供)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黄珊]

标签:法院 年近七旬老人 争执

人参与 评论

精彩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