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两人乘摩托一死一伤 驾驶人担责90%
2014年07月18日 15:29
来源:齐鲁网
两人同乘一辆摩托车,撞上机动车道内一块大石头侧翻,致使一人当场死亡。2013年12月17日,柳某某的亲属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和某区交通运输局赔偿因交通事故损害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56万元。
原标题:司机成谜,同乘者担责九成
两人同乘一辆摩托车,撞上机动车道内一块大石头侧翻,致使一人当场死亡。日前,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驾驶人承担90% 责任,交通运输部门承担10%责任。
受害人柳某某63岁,2013年8月20日4时许,与杨某某共同驾乘鲁LMZ621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沿海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沿海公路日照钢铁厂东路段时,撞至道路机动车道内的一块大石头上后侧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柳某某与杨某某被摔在路上,致柳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8月26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记载柳某某系钝性外力致胸腹腔脏器破裂死亡。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因无法确定柳某某与杨某某谁是事故发生时LMZ621号牌三轮摩托车的驾驶人,无法查清事故事实和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出具日公交证证字【2013】第233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柳某某的亲属以经济困难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律师为其法律援助。
2013年12月17日,柳某某的亲属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和某区交通运输局赔偿因交通事故损害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56万元。
今年3月26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援助律师认为,本案中,杨某某是涉案事故的三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且具有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其辩称涉案事故三轮摩托车系柳某某驾驶,没有提供证据,而且受害人柳某某无三轮摩托车驾驶资格,依据常理,在自身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杨某某不会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柳某某驾驶,应依法认定杨某某为涉案事故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杨某某作为涉案事故车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车辆撞到机动车道内石头,导致车辆侧翻,使柳某某从车上摔下,致当场死亡,具有过错。
杨某某辩称柳某某是从车上摔下被另一辆车碾轧致死未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应采信,杨某某应对柳某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害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责任。交通运输部门系事发路段的管理部门,其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具有过错,应对柳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岚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根据各方的事故过错大小及其损害后果形成的原因,认定杨某某对柳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90% 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涉案事故现场的石头是在晚上十一点至凌晨四点之间遗撒的,某区交通运输局在深夜对公路上出现的险情及时进行清理具有一定难度,过错较小,因此,可以减轻某区交通运输局的部分赔偿责任,认定某区交通运输局对柳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 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杨某某赔偿柳某某各项损失422328.15元,某区交通运输局赔偿柳某某各项损失4692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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