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男童坠楼丈夫迁怒妻子欲离婚 婆家望儿媳自食其力
2013年11月13日 13:55
来源:水母网
原标题:儿子坠楼丈夫迁怒妻子欲离婚 各执一词调解难 水母网11月13日讯 前不久,芝罘区于文娟女士2岁的儿子,玩耍时不慎从4楼坠下,导致右侧头颅开裂,右腿受伤,于女士与婆家之间发生矛盾,跑回湖北老家
原标题:儿子坠楼丈夫迁怒妻子欲离婚 各执一词调解难
水母网11月13日讯 前不久,芝罘区于文娟女士2岁的儿子,玩耍时不慎从4楼坠下,导致右侧头颅开裂,右腿受伤,于女士与婆家之间发生矛盾,跑回湖北老家。当她从南方返回家中时,丈夫却提出离婚,于女士考虑到孩子还小,希望和丈夫和好,但丈夫和婆家态度强硬,无奈她求助于老于帮办,希望能挽救这段婚姻。
2岁男童从4楼坠下跌成重伤
昨日,于文娟女士拨打96110求助老于帮办,希望记者能与她的婆家沟通一下,让自己早日回到家中与丈夫生活。于文娟女士告诉记者,今年7月23日中午,她在家中做饭,疏于对孩子的看护,结果2岁大的儿子在卧室床上蹦跳时,意外滚到窗台上,并撞破纱窗从4楼坠到楼下。
“我跑到楼下时看到,孩子躺在楼前空地上,头部和身上很多的血。”于文娟女士急忙拨打120,将孩子送往了毓璜顶医院抢救,经过医生全力救治,最终保住了孩子的一条命。但医生说,孩子头盖骨开裂,缺失一块,还需要进行二次接骨手术。
于女士说,她自己非常内疚,一个多月时间内,都在医院里照顾儿子,希望能得到丈夫和婆家的原谅。
夫妻起矛盾动了手面临婚变
8月底孩子出院,于文娟带着孩子搬回芝罘区西盛街的家中居住。期间,她意外发现丈夫手机里有几条暧昧短信。丈夫也承认自己外边有人。于文娟很生气,便与丈夫发生了争吵,还动手打了丈夫3个耳光。随后一个多星期里,于女士与丈夫冷战,互相不说话。9月初,心情烦闷的于女士买了车票,返回湖北家中散心,本想双方冷静一下,丈夫会哄自己回来的。谁知一个多月过去了,丈夫一直没有联系自己,她期间也曾打电话给丈夫和婆家,丈夫不接电话,婆家也不理她,无奈她只得厚着脸皮从湖北回到烟台。可一回到家,她发现丈夫将一女孩带回了家里,并要和自己离婚。当她跑到五楼婆家要求看孩子时,婆婆也将自己拒之门外。在有家难归的情况下,于文娟只得又买车票回到了湖北。
“我的家在湖北农村,和丈夫当初是通过网恋认识的,嫁到烟台,举目无亲,在婆家受了委屈,无处倾诉,走投无路只得返回湖北。”于女士委屈地说,嫁给丈夫的几年时间,她一直是全职太太,在家照顾孩子。谁料孩子坠楼得罪了婆家,另一方面丈夫另有新欢,自己没有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所以闹到了现在的地步。但孩子还小,自己与丈夫还有感情,她表示并不愿意与丈夫离婚,希望能重新与丈夫好好生活,可婆家和丈夫态度强硬,坚持要离婚,让她十分伤心。
“我现在身无分文,只得在湖北家乡县城打工,无奈只得求助媒体,帮助劝说一下婆家能早日接纳自己回到烟台。”于女士痛苦地说。
婆家寒心,望儿媳自食其力
随后,于女士向记者提供其婆婆孙女士的电话,她说,丈夫可能不愿意接受记者采访,而其婆婆善解人意,希望记者和她婆婆沟通一下。
记者随即拨打了孙女士的电话。孙女士说,事情并不像于女士所说的那样。当年儿媳与儿子通过网恋认识,其老伴十分反对,但考虑到儿子喜欢,便答应了。儿媳嫁到烟台来,不长时间便变了一个人似的,好吃懒做,也不出去工作,经常为钱争吵,并辱骂他们一家老小,一次次寒了全家的心。
“我的老伴没有工作,我们老两口就靠我一个月2000元的退休金生活,儿子也没有固定职业,几年来自己经营灯饰生意,虽然有时收入还行,但一天在外打拼很辛苦。我曾提出希望儿媳找一份工作,夫妻俩一起打拼,帮儿子减轻一下生活压力,由我来帮助照看小孙子,但儿媳一直不肯,还多次因为钱的事辱骂我,让我和老伴很寒心,感觉日子没法过了。儿子至今住在我家楼下出租屋内,而儿媳却花钱无度,这让我们做父母的很不理解。”孙女士气愤地说。
孙女士说,小孙子坠楼后,他们一家并没有太埋怨儿媳,觉得那只是个意外,希望一家人能重新开始。但住院期间,儿媳又因4万元住院费,与自己发生争吵,并辱骂他们一家人,甚至在医院大闹,声称要从楼上跳下去,闹得一家人不得安宁。小孙子出院后回到家中,儿媳与儿子又发生口角,儿媳居然一声不吭跑回湖北,撇下孩子不管。
孙女士表示,儿子感情方面有自己的想法,自己管不了。而从她的角度说,自己和老伴被儿媳伤透了心,希望儿媳能离开儿子,不要再影响他们一家人的生活,能自食其力找一份工作好好生活。至于现在不让她看望孙子,是因为孩子马上要实施二次手术,担心没有生活能力的她将伤病中的孩子强行带走,而得不到好的照顾,所以,暂时将孩子抱到别的地方居住,若儿子与儿媳离婚,她会帮助儿媳将孩子养大,到孩子成人后,孩子愿意找自己的母亲,她会让孩子去找。(YMG记者李鑫)
新闻衔接
西政律师事务所陈秀川律师:“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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