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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男子不服法院判决 申诉7年终获无罪判决


来源:东方圣城网

近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次审理了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再审检察建议,并于2013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改判张某某无罪。

原标题:7年,他一直在申诉的路上 终获无罪判决

东方圣城网讯(记者 苏茜茜) 近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次审理了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张某某在结束了长达7年的漫长申诉路,终获取了法院的无罪判决。据了解,2001年10月5日,市中区安居街道的张某某驾车与原案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两人争吵中张某某手持三轮车摇把将史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史某某为轻伤,2006年任城法院判处张某某为故意伤害罪。因不服法院判处结果,自2006年以来张某某一直在申诉。

2001年10月5日,张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途经安居镇东西街村中心路口时,与原案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张某某手持三轮车摇把将史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史某某因椎间盘突出为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相关调查,但由于案发时张某某年仅16周岁,公安机关未予立案。2003年18岁的张某某通过了政审顺利入伍并在部队服役两年,期间还多次受到嘉奖,被评为优秀士兵,并成为预备党员。正当张某某对于生活充满希望的时候,厄运却紧随其后。2005年8月9日史某某在济宁市公安机关大接访时因张某某伤人再次报案,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予以立案。2006年9月3日任城公安局在济宁市复员军人就业安置考场上将张某某刑事拘留。2006年12月7日,任城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虽免予刑事处罚,但张某某因此工作无法落实、预备党员无法转正,这给张某某带来了极大的打击。

张某某因不服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对其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随后向济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中区检察院经立案复查后,审查了申诉人张某某提供的申诉材料,询问了原审被告人,并与原案件承办人及法医技术人员进行了座谈。根据山东省高法省检公安厅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史某某伤前有无椎间盘突出的症状体征,椎体骨质有无退行性改变,因缺乏相关的医学检查此证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如认定史某某因外伤导致椎间盘突出,继而鉴定为轻伤,显然证据不足。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中区检察院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此案得以重审,任城区法院重审后仍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及其家人对判决仍不服,继续申诉,并到市信访局、市政法委、北京等地上访。中区检察院配合市院一方面做好申诉人的维稳工作,一方面积极与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于2012年10月26日再次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再审检察建议,并于2013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终改判张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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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得格]

标签:张某某 判决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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