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一女子借款后高利息无力承担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2013年08月01日 12:01
来源: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
原标题:沾化女子借款无能力偿还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记者 常云怡 通讯员 姜玉霞) 因贪图一时的高利息,把自己辛苦积攒的11余万元贷给他人,两年过去了,却没有拿到一分钱。近日
原标题:沾化女子借款无能力偿还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记者 常云怡 通讯员 姜玉霞) 因贪图一时的高利息,把自己辛苦积攒的11余万元贷给他人,两年过去了,却没有拿到一分钱。近日滨州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令被告李燕(化名)偿还原告李亮(化名)借款11445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7万元自2011年11月6日起,44450元自2012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原告李亮与被告李燕是多年的好友,李亮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人非常勤快能干,日子过得很红火,这些年存了不少钱。而李燕人很精明,头脑灵活,在村里建厂搞养殖,可是由于对市场没有估透,连养几批都没有挣到钱,资金一时周转不动,这时她想起了好友李亮。
2011年10月的一天,李燕向李亮借款7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月息为3分。可是到期后,李燕没有能力偿还,幸好李亮当时并不着急用钱,并且想着有承诺的3分厚利做底,李亮便没有催债,并且在2012年3月25日,又借给李燕44450元,同样约定借款利息为3分。李燕承诺,2012年4月1日前将归还借款。可是到期后,她却又以种种理由拖延,这时李亮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多次追要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将昔日好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燕偿还借款11445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第二笔借款日期存有争议,因借条上具明的借款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1日,约定还款日期在借款日期之前。原告李亮主张借款日期是笔误,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李燕也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判定第二笔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而对于原告李亮主张的口头约定利息3分,李亮同样没有证据证实,李燕也不认可,因此法院判定李燕除归还借款外,只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第一笔借款的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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