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两“摊霸”收四年保护费 戴罪立功难逃惩罚
2013年07月18日 11:38
来源:大众网 作者:崔艳红
曾经在济南大学西校区西门附近夜市收了四年保护费的两名“摊霸”日前经市中区法院审理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4年半,并分别处罚金4万元和3万元。经查,被告人黄某,1987年生人,济南人,无业;刘某,汉族,1976年生人,新疆奎屯市人,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3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2月5日被假释。
原标题:济大西门夜市两“摊霸”被判刑
曾经在济南大学西校区西门附近夜市收了四年保护费的两名“摊霸”日前经市中区法院审理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4年半,并分别处罚金4万元和3万元。据悉,这两人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单独或结伙在济南大学西校区西门附近,采取掀、砸摊位、持刀威胁、言语恐吓等暴力手段,向在此摆摊经营的数十名摊主强行索取“保护费”或“摊位费”,共计超过20万元,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两男子持刀收保护费成夜市摊霸
贾某夫妇曾在济南大学西校区附近超市前摆摊,2010年5月份,黄某即来此向其收“管理费”,后来其得知黄某是收“保护费”,就拒绝交钱,黄某遂伙同刘某对贾某持刀威胁,要求其按时交钱,否则就不用摆摊了,贾某为摆摊只好给钱,前后一共给了他们3600元。
此外还有不少摊主反映,要想在济南大学西门夜市上摆摊做生意,就得交“保护费”,夜市虽然是老百姓自发形成的,但只要交了“保护费”,黄某和刘某就可以安排摊位,不交钱的话,他们就砸摊子、打人,他们为了经营只好交钱,这些钱是被迫交的,但没有办法,都想平平安安做生意。经查,被告人黄某,1987年生人,济南人,无业;刘某,汉族,1976年生人,新疆奎屯市人,无业,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7年3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2月5日被假释。
一个小地摊,“保护费”高达400元/月
董某于2008年七八月开始在济南大学西门农业银行前摆地摊,这个地摊是其花1000元从他人手中买下的,出卖人说经营地摊每个月要交给一个姓黄的人200元“保护费”,其干到第二天,黄某就过来要其交纳“保护费”200元/月,不然就别想干了,其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向黄某交纳“保护费”1200元、5000元、6000元、7500元,共计19700元。
这些卖服装、卖水果、卖烧烤、卖花鸟鱼的小摊贩,“摊位费”有包月的(200元/月到400元/月不等),有包年的(5000元左右),甚至多做一项买卖都要另收费,当时几乎所有的摆摊者都遭到了勒索。
孔某夫妻于2008年开始在济南大学西门附近摆摊卖水果,2008年6月份左右,黄某开始在市场上收“保护费”,一开始每月150元,后来涨到了200元,2008年共计收了1150元保护费;2009年分两次收了1500元、2000元;2010年分两次收了2000元、2500元;2011年分两次收了2000元、2500元,给黄某共计交纳保护费13650元,如果不交钱黄某就不让摆摊,就得砸摊子,所有在济南大学西门摆摊的几乎都被黄某收过“保护费”。
戴罪立功难逃惩罚,依法被判四年刑
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刘某单独或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在伙同被告人刘某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通讯员 王萍 记者 崔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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