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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男子车祸不幸身亡留欠款18000 法院判妻子偿还


来源: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

原标题:丈夫生前留欠款 妻子应当偿还 编者按:丈夫向他人借款后不久因交通事故以外身亡,所欠他人借款尚未偿还,债权人遂将借款人妻子诉至法院。5月10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债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

原标题:丈夫生前留欠款 妻子应当偿还

编者按:丈夫向他人借款后不久因交通事故以外身亡,所欠他人借款尚未偿还,债权人遂将借款人妻子诉至法院。5月10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债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8000元。

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  丈夫向他人借款后不久因交通事故以外身亡,所欠他人借款尚未偿还,债权人遂将借款人妻子诉至法院。5月10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债务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8000元。

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2月,李某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2年10月20日前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某因手头资金尚不充裕,未如期偿还借款。同年11月,李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后原告王某向被告刘某多次追索该笔借款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

沾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李某某向原告王某的借款,系李某某与被告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且被告刘某在审理期间未提出抗辩,故应认定该18000元为李某某与被告刘某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李某某与原告王某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且原告王某亦未提出利息主张,被告无需支付借款利息。现李某某已死亡,被告应对该债务本金承担清偿责任。沾化县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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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晓萌]

标签:法院 妻子 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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