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两店老板散发野广告诋毁竞争对手 被告上法庭
2013年06月19日 09:12
来源:水母网
原标题:两店老板散发野广告诋毁竞争对手被告上法庭 水母网6月19日讯(YMG记者方春明)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烟台芝罘区两家卖手机的店铺,为竞争损毁他人名誉,最后闹上了法庭。 2012年3月初
原标题:两店老板散发野广告诋毁竞争对手被告上法庭
水母网6月19日讯(YMG记者方春明)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烟台芝罘区两家卖手机的店铺,为竞争损毁他人名誉,最后闹上了法庭。
2012年3月初,李某在自己经营的店面门前打出“自备机入网或购新机入网,赠送锂电池一块”的广告。此后,李某的手机经营店生意异常红火。
到了2012年3月中旬,李某偶然发现,有人在他店铺附近散发了一份粉红色单页宣传广告,广告内容称“在3·15到来之际提醒消费者:有个别通信店,在店外打着自备机入网或购新机入网,赠送锂电池一块的招牌,请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他们所谓的锂电池,只是通过回收或以旧换新等渠道,然后翻新给消费者,其实对消费者的手机有百害而无一利”。
自从这个“广告”打出后,李某手机店手机销售量骤然下降,以前购机的客户也纷纷前来退货。李某非常气愤,坚决要追查到底。最后追到与其店面仅相距30米的钟某,原来是邻店印的,李某更恼了,他立即把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野广告散发行为,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并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李某认为,钟某散发的是虚假广告,而且就是针对他的,并直接导致了其业务量的下降及部分客户退货,并提供了顾客的证人证言和手机店的财务账簿。
钟某辩称:自己打的广告不是针对李某,而是针对个别手机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经营方式,李某是自己在对号入座,他没有恶意损害李某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没有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辰泽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显光分析,此案争议焦点是:钟某是否散发了虚假广告,钟某散发广告的行为是否针对李某,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葛显光说,钟某在散发的广告中有不实之词,又提供不出哪些手机店“是通过回收或以旧换新等等渠道,然后翻新给消费者”。因为两家手机店相隔仅30米,钟某散发广告的行为很容易使消费者“对号入座”,并且,的确造成了李某经营的手机店业务量下降、部分消费者看到广告后退货的后果。因此,钟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散发虚假广告及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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