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后悔将房子赠与孩子 未成年女儿起诉亲爹
2013年05月14日 14:07
来源:水母网
原标题:父亲后悔将房子赠与孩子未成年女儿起诉亲爹 水母网5月14日讯(YMG记者于杨)为了确认对一套住房的所有权,未成年的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这是一起不久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因父母离
原标题:父亲后悔将房子赠与孩子未成年女儿起诉亲爹
水母网5月14日讯(YMG记者于杨)为了确认对一套住房的所有权,未成年的女儿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这是一起不久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因父母离婚,未成年的小丽(化名)成了父母离婚协议中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但没过多久,她的父亲却改了主意。
夫妻离婚,双方约定房子给女儿
家住芝罘区的张刚(化名)与孙芳(化名)于1996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了个女儿,取名小丽(化名)。2009年5月,张刚与孙芳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女儿小丽由孙某抚育,张刚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大病除外);芝罘区XX路4号房屋一套,产权归女儿所有。”
离婚后,张刚、孙芳及小丽仍旧在原来的房屋内居住。直到2011年,孙芳与女儿小丽从家中搬出,另行租房居住。离婚前,房屋的房产证一直是由孙芳保管,离婚后,张刚虽然曾向孙芳索要,但孙芳一直拒绝交还给张刚。为此,张刚申请房产证作废,并于当年8月向住建局申请补发了新的房产证。
父亲想要撤销赠与,女儿愤然告亲爹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张刚和孙芳因产权过户等事宜纠纷不断。张刚不止一次地跟孙芳表示要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要收回房子。女儿小丽在监护人母亲孙芳的代理下将张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房屋为小丽所有。
在案件审理中,孙芳表示房子是在张刚与自己协议离婚时约定归小丽的,现协议已生效,张刚应尽快协助办理过户事宜。但张刚却认为双方还没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赠与财产转移给受赠人即小丽之前,赠与人也就是自己随时都可以撤销赠与。张刚同时还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自己对小丽的房屋赠与。
一番唇枪舌剑后,双方还是互不相让,难以妥协。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赠与人张刚已经按照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给孙芳,作为受赠人的小丽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赠与是有效的,张刚应协助对方补办过户手续。此外,张刚因在一年内未行使自己的撤销权,故其也丧失了主张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于2011年下半年作出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归原告小丽所有。
父亲不服再次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对于原审判决,张刚并不服气,随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张刚表示,一年前,自己与孙芳另行达成协议,孙芳外出租房居住,小丽当时是由其母孙芳抚养,也随其一同搬出房屋,对方并未实质性占有房屋,赠与关系不能成立;另一方面,自己既然向住建局申请了新的房产证,那么小丽在一审中出示的房产证便是已经作废的房产证。张刚认为,即使赠与关系成立,自己作为赠与人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并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刚的上诉。
法院认为,张刚与孙芳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做的处分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现在,张刚以未办理房产证转移登记为由要撤销协议,由于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期间,撤销权丧失。张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和胁迫等情形,所以法院不能支持他的请求。
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在本案中,张刚的赠与行为是以解除其与孙芳的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的,可能是孙芳在婚姻解除方面或是在其他财产分割上作出某种让步而达成的协议,与无条件无偿的赠与合同不同,该协议一经签字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涉案房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并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了涉案房屋,该赠与均合法有效,事后一方如果请求变更或撤销,只要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对其请求都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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