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峰:三类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参保范围
2015年07月30日 09:01
来源:齐鲁网 作者:张帅 韩薇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副厅长房波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介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
原标题:山东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统一标准多缴多得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副厅长房波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介绍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
齐鲁网7月29日讯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副厅长房波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7月28日,山东在全国第一个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这标志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了改革的实质性启动阶段。《办法》规定,此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三类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参保范围
韩厅长介绍,山东省确定三类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参保范围:一、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二、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三、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编外人员和离休人员的处理。对于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3倍封60%托底
《办法》规定,在缴费政策上,事业单位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坚持“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10年过渡期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
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建立统一政策和缴费比例实习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考虑到山东省实际情况,在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从启动改革就实行省级统筹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现阶段山东省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但是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省级统筹制度。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明确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避免流动阻碍
随着城镇化加速,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跨险种间流动就业更加频繁。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
转移资金的目的,主要是实现两地之间的基金利益平衡,避免产生流动阻碍。这种转移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给予劳模、高级专家一次性奖励退休不再提高比例
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经认真研究测算,山东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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