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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振文:确保第三次经济普查顺利实施


来源:齐鲁网

近日,山东省统计局局长潘振文接受了齐鲁网和山东省政府网联合打造的《政地有声》栏目采访。潘振文:《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

齐鲁网:这次普查在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

潘振文: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2013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5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齐鲁网:很多普查对象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数据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潘振文: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次经济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人员以及普查对象提出要求

齐鲁网:这次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和人员,以及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潘振文:《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确保第三次经济普查圆满顺利完成

齐鲁网:如何确保这次普查顺利实施?

潘振文: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普查范围广、工作任务重。目前,距离普查正式开始时间还有不到4个月时间。要圆满顺利地完成这项艰巨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实施强有力的组织领导,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协同,需要全体普查对象的积极配合。

首先,全省各市、县、乡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把经济普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了解进度,主管领导要协调推动,认真落实经济普查的各项部署,建立健全普查机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

其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比如,各级宣传部门要负责组织好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各级编办、质监、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负责完成好普查单位名录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普查机构提供完整的资料等工作,等等。各级普查机构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这次经济普查涉及全省上百万家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涉及几百万家个体经营户。要加强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多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让普查家喻户晓,形成人人支持普查工作的良好局面。

总之,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通力合作,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积极配合,才能确保工作的圆满顺利完成,才能真正了解全省经济发展状况,才能为各级党委政府实施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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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管晓萌]

标签:普查机构 普查对象 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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