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公布三起信访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3人因寻衅滋事获刑
2015年12月31日 13:53
来源:齐鲁网 作者:郑茂生 张丹丹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卫华在解说记者采访时说,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家人仍在中南海周边进行滞留,又于2014年8月12日携带鞭炮和打火机到天安门地区喊冤,被郓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原标题:菏泽公布三起信访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3人因寻衅滋事获刑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庭审现场。
法院远程视频接访,方便当事人、信访人。
齐鲁网12月31日讯(山东台记者 郑茂生 菏泽台记者 张丹丹)《山东省信访条例》将于2016年1月1号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今后将实施诉访分离,合法信访受保护,违法信访要追责,充分体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实现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与信访秩序的统一。
今天,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三起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典型案件。2012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被姬某殴打后,到县市两级公安机关鉴定。张某某对鉴定结果不满,为引起关注,自2013年5月22号至2014年8月13号,本人或与家人多次到天安门广场周边等地,采取滞留、燃放鞭炮、拦道方式,进行非正常上访或滋事。2014年9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将张某某寻衅滋事案移送郓城县公安局管辖。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卫华在解说记者采访时说,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东省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合法信访受法律保护,违法信访将依法追究责任,今后将实施“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照诉讼程序处理。厘清信访与诉讼的界限。同时,从制度上完善了信访退出机制,明确了信访终结的四种情形,破解信访事项终而不结的难题。任何公民必须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蒋玉锁介绍说:信访人的信访行为触犯法律,就要受到依法处置,这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合法合理没有关系,信访诉求合理合法不能成为违法信访的挡箭牌。
附:三起非访犯罪行为典型案例
1、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2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因道路通行问题被姬某殴打后,公安机关对姬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自身伤情到县市两级公安机关鉴定。两级公安机关均认为其双侧股骨头坏死与本次被打外伤无直接关系,被告人张某某对鉴定结果不满,为引起关注,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4年8月13日,本人或与家人五十余次到天安门广场周边等地,采取滞留、燃放鞭炮、拦道方式,进行非正常上访或滋事,其间,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十一次,宣告行政拘留三次。2014年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靳某某、石某等15人在北京站乘公交车至天安门东站,一起下车后跑向长安街机动车道下跪喊冤。被告人张某某后被执勤民警控制,此事件造成群众围观,阻碍了长安街机动车道上车辆正常通行。之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家人仍在中南海周边进行滞留,又于2014年8月12日携带鞭炮和打火机到天安门地区喊冤,被郓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非访期间,郓城县候咽集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进京做其劝返工作无果。2014年9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将张某某寻衅滋事案移送郓城县公安局管辖。
郓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通行琐事被他人殴打,公安机关已作出处理,其虽对处理不服,但不按正常程序信访,而是进京长期在中南海周边等地滞留和滋事,在被公安机关多次教育、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改过,纠集他人在北京长安街机动车道上起哄闹事,造成车辆不能正常通行,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被告人闫某某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闫某某不服菏泽两级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并怀疑公安机关在处理其与他人的纠纷过程中不作为,不依法到当地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表达诉求,却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先后7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使馆区等地非正常上访,企图通过制造影响,达到解决个人非法要求的目的。期间被告人闫某某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次。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因不服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并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不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却借故生非,多次到京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后仍不思悔改,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被告人刘某某寻衅滋事案
2006年3月15日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使馆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手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并在国家信访局院门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闹,致多名群众围观,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先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次,被训诫9次。
巨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信访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经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且在信访场所吵闹,引发群众围观,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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