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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发布社会救助实施意见 骗低保将处1到3倍罚款


来源:齐鲁网

原标题:骗取低保将处1到3倍罚款 24日,记者了解到,潍坊市政府发布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对骗取低保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

原标题:骗取低保将处1到3倍罚款

24日,记者了解到,潍坊市政府发布了《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对骗取低保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处以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意见规定,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处以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低保家庭人口、就业、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危重病人除外),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重点核查其就业和收入变化。

意见还规定,民政部门经常开展抽查和暗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逐步纳入政务电子监察体系。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从严审批相关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政策。

意见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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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锦伟]

标签:意见 社会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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