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单独夫妻可办“二孩证” 一孩可先生育再登记
2014年06月05日 08:41
来源:齐鲁网
原标题:济南单独夫妻可办“二孩证” 一孩可先生育再登记6月15日起,济南全市开始实施生育第一个子女直接登记制度,单独二孩开始办理《生育证》。6月4日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原标题:济南单独夫妻可办“二孩证” 一孩可先生育再登记
6月15日起,济南全市开始实施生育第一个子女直接登记制度,单独二孩开始办理《生育证》。6月4日记者从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一孩可先生育再登记,夫妻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后3个月内及时到受理地登记;单独“二孩”要先办证再生育。
生二孩要先办证最长40工作日办结
3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生
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种途径进行申请或预约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
5月30日,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在我省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根据规定,生育二孩要先办《生育证》再生育。
按规定,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进行申请或预约。申请时要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夫妇一方是独生子女。根据办证流程,从申请到发证,最长需要40个工作日办结。
当事人持有《生育证》后,可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经群众举报并调查核实当事人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的,不再补办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另外,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申请批准再生育当月起,注销其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办理退证,退证后可重新领取光荣证,并从领取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领取生育证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一孩登记也有用年轻父母莫大意
登记有啥用?
是夫妻双方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
哪些人能办?
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属于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且在我省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啥时候办?
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3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登记。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因特殊情况逾期3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会予以补办。
去哪里办?
登记受理地为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实行首接负责制。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现场予以办理,并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作为一孩出生登记的有效凭证。
需要准备啥?
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和一孩《出生医学证明》,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提醒
“抢生”二孩可以补证
对于“抢生”二孩的夫妇注意了,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怀孕或生育情况的,以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然后补办《生育证》。
11类人
可生二孩
1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3 曾患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 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7 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女孩的。
8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9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3.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10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1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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