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为露天烧烤划定红线 6月15日前实现无露天烧烤
2014年05月28日 08:50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作者:王晓菲 赵倩倩
27日,济南市召开整治露天烧烤专题工作会议,会上,市创卫总指挥部下发《济南市露天烧烤餐饮经营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将对我市现有露天烧烤进行规范整治,努力打造具有济南特色的烧烤餐饮。
原标题:烧烤不“进屋”一律先“关门”
27日,济南市召开整治露天烧烤专题工作会议,会上,市创卫总指挥部下发《济南市露天烧烤餐饮经营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将对我市现有露天烧烤进行规范整治,努力打造具有济南特色的烧烤餐饮。会议要求,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在6月5日前完成露天烧烤餐饮场所的设置,6月15日前实现无露天烧烤。
会议指出,整治露天烧烤要坚持“疏堵结合”原则,争取群众理解,切实考虑业户利益,把整治露天烧烤作为创卫工作进行到现阶段的重要使命看待。
会议指出,露天烧烤污染扰民、食品卫生不能保障,损害人民健康,人民群众也对此深恶痛绝,多次来信、来访对其进行投诉。
根据市创卫总指挥部《关于提升临时便民市场管理水平、规范市容秩序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按照“疏堵结合、规范提升、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露天烧烤餐饮规范管理工作。
专项整治方案要求,6月15日前,各区、各街办的联合治理队伍引导露天烧烤餐饮业户进入设置的场所经营,同时对有经营店面的烧烤餐饮业户提升改造现有设施,实现油烟排放达标。对不按要求进入设置场所经营和不按标准提升的烧烤餐饮业户坚决依法取缔,实现无露天烧烤。创卫总指挥部将对各区、各街办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创卫大局的严肃追究责任。
《意见》要求,烧烤餐饮经营活动应符合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具备相关安全要求。
《意见》要求,经营场所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废气、废水、噪音污染防治要求;符合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关于烧烤餐饮经营涉及的市容环境、公厕配套、生活及餐厨垃圾收集处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安部门关于烧烤餐饮经营涉及的治安、消防、社会生活噪音扰民、配套停车泊位设置、交通管理等工作的相关规定。
此外,《意见》明确,烧烤餐饮经营需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等其他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食品的加工、制作、销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和济南市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烧烤餐饮经营应采取室内制作,不得室外加工、制作、销售;烧烤餐饮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作业。
整治露天烧烤相关部门职责划分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烧烤餐饮经营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2.确定本辖区内烧烤餐饮经营场所,向社会公示管理主体、管理制度、经营内容、营业时间、投诉受理电话等相关内容。
3.组建由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治理队伍,明确区级领导牵头负责本辖区烧烤餐饮管理工作。
城管部门
对烧烤餐饮经营场所内涉及的环境卫生、公厕配套、生活及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和场所外经营行为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
负责指导配合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善烧烤餐饮经营管理制度及合理布局。
食药监部门
牵头负责露天烧烤餐饮经营食品安全方面的统一指导及依法查处。
工商部门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者,并牵头建立经营业户诚信体系
。
环保部门
对露天烧烤餐饮经营涉及的餐饮油烟排放、生产经营设施噪音扰民等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经营业户使用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备。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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