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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小微企业减税新政:优惠三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舜网

原标题:减税新政解读:政策4月出台不影响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是4月出台的,会不会影响从1月1日起执行?”“我是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还需要审批吗?”“预缴时没减税,汇算清缴环节还能补上吗?”随

原标题:减税新政解读:政策4月出台不影响1月1日起执行

“政策是4月出台的,会不会影响从1月1日起执行?”“我是符合政策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还需要审批吗?”“预缴时没减税,汇算清缴环节还能补上吗?”随着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范围扩大,济南新“入围”企业得以进一步减负。但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对优惠政策还不太了解,对如何落地也有些疑问。针对这些焦点问题,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一一作出了详细解读。

焦点

1月1日起执行新政

问:政策出台已经是2014年4月份,是否会对优惠政策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造成影响?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5年5月底前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此项优惠政策出台时虽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焦点

优惠期限为3年

问:本次优惠政策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除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25%的法定税率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6万元以下。本次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起止期限,是从2014年开始至2016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扩大到10万元以下。

焦点

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问: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答:在研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我们发现小微企业有其特殊性,户数多,涉及行业多,每户减免税数额不多。以前年度,税务机关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审批管理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需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这种管理模式,一些企业觉得麻烦,就自动放弃申请。

为改变这一状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由原来的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具体程序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可以自己计算享受优惠。到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微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焦点

预缴企业视情而定

问: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享受优惠?

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存在两类情形,分别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利润额×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方式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5%。

(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分为两类情形。

(1)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预缴时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具体计算公式:减免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

(2)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按照下列方法享受优惠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在核定企业应纳税额时,仍然按照现行做法,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在此基础上,扣除小型微利企业所应享受的减免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焦点

有些情况“多退少补”

问:预缴时没享受优惠,汇算清缴环节还能补上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它们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权利消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企业按政策规定要求,补充报送资料后,就可以享受了。

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焦点

只报送人员和资产情况

问: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答:小微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报送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已经有这数据,可以不再重复申报。因此,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进行备案的资料,仅报送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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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尤丽娜]

标签:企业 月1日起执行 出台不影响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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