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 企业管理人员至少3人
2014年05月12日 12:39
来源:齐鲁网
原标题:山东规范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 企业管理人员至少3人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出台《山东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从事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申
原标题:山东规范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 企业管理人员至少3人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出台《山东省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从事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定点企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资格证书的规定从事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活动。
《规定》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定点企业,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可按程序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废五金类废物进口许可证。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废五金类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 “硬件”有何要求?
应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具有集中和独立厂区场地,配备污染防治设施
《规定》指出,申请加工利用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已建成投产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规定》要求,申请企业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场地。厂区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占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厂容厂貌整洁,分区明确合理,设办公区、原料贮存区、加工利用区、拆解产物贮存区、污染治理区。自2014年10月1日起,“圈区管理”园区外所有企业应当具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及中控室。厂区所有货物进出口、地磅和地秤、加工利用区域、贮存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应当设置现场监控设备。
针对污染防治设施,《规定》提出要具有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收集和处理生产加工区的地面冲洗水和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位于“圈区管理”园区内或者工业园区的,生产和生活废水可以按照纳管要求经过预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具有废油等液态废物的收集、贮存设施,设置符合标准的不可利用残余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的贮存设施。破碎分选设备、干式铜米机等应当配备粉尘、废渣收集和处理设施。
■ “软件”包括什么?
对申请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管理和操作人员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申请企业要具有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加工利用后的残余固体废物种类、重量、去向等情况。应当具有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点位等,确保取样及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其中,外排入环境的废水必测指标包括pH、COD、氨氮、石油类、总铜等,废气必测指标包括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等,锅炉烟气监测SO2、NOx、烟尘、烟气黑度等。
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名专业人员负责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保的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进口废五金类废物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
《规定》还明确提出了申请企业近三年内不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或者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环保部门限期治理或挂牌督办、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相关进口废五金电器类经营情况记录簿弄虚作假等。
《规定》提出,“圈区管理”园区外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对山东分配的定点企业数量。现有定点企业应按要求申请领取定点企业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经省环保厅考核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新建“圈区管理”的园区,应当依法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有关程序向环境保护部申请。
■ 申领程序有哪些?
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市环保局报送山东省环保厅审查
根据《规定》,申请单位应当向加工利用场所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具有多处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场所的,应就各处场所分别申请资格许可。设区市环保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书面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山东省环保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环保厅自接到设区市环保局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做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在山东环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进一步核查后确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告,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材料。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设区市环保局审查合格后,报山东省环保厅审定。
《规定》指出,申请单位变更加工利用场所的,变更加工利用的进口废五金类别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主要加工利用设备的,年加工利用能力发生变化幅度超过原核准能力20%以上的,有效期届满定点企业继续从事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活动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圈区管理”园区内定点企业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圈区管理”园区外定点企业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各市环保局应组织有关县(市、区)环保局对进口废五金类废物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企业进口废五金类废物报关入境后,原则上对“圈区管理”园区内的加工利用企业,每季度抽查不得少于一次,“圈区管理”园区外的加工利用企业,每两个月抽查不得少于一次,对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监管指南》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加工利用企业,每月抽查不得少于一次。
山东省环保厅将组织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查,原则上每年应抽查不少于30家(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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