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2014年05月08日 10:30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济南出台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人民网济南5月8日电 近日,济南市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印发了《济南市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
原标题:济南出台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人民网济南5月8日电 近日,济南市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印发了《济南市污染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专项资金”),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环境管理成效显著、水环境质量和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县(市)区予以奖励。
每年1000万元年度奖励专项资金共设4个奖项
《办法》指出,济南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分别设立污染物总量减排奖、环境管理奖、水环境质量改善奖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奖4个奖项,考核奖励对象为六区三县一市和高新区,对每个奖项考核结果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考核设两个基本考核单元: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为第一基本考核单元;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章丘市为第二基本考核单元。考核实施月通报、年考核,奖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
同时,济南市财政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年度奖励专项资金。
济南市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在每个考核单元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其中,污染物总量减排奖总奖金200万元,各奖级奖金分别为40万元、35万元、25万元;环境管理奖总奖金300万元,各奖级奖金分别为60万元、50万元、40万元;水环境质量改善奖总奖金200万元,各奖级奖金分别为40万元、35万元、25万元;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奖总奖金300万元,各奖级奖金分别为60万元、50万元、40万元(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和章丘市在具备考核条件前不实施第二单元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奖考核,长清区暂参加第一单元考核,并将该单元暂时调整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各奖级奖金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50万元)。
奖项考核实行百分制
纳入总量减排考核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类,考核得分各占总分25%的权重。
对4类污染物均考核年度减排工作量、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和年度实施减排项目数3项指标。其中,年度减排工作量、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和年度实施减排项目数3项指标所占比例分别为60%、20%和20%。
环境管理奖主要考核环境监测管理、环境监察、环境安全防控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等4个方面,占总分的权重分别为30%、30%、20%和20%。对考核年度内组织开展的临时性重点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环境管理奖。
水环境质量改善奖考核,主要对各县(市)区、高新区重点河流出境断面的水质现状及水质同比改善率进行综合考核,两者各占考核得分的50%。考核以断面水质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指标浓度为考核依据,权重各占50%。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奖考核,主要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及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率进行综合考核,二者各占考核得分的50%。考核以大气环境中的PM10、PM2.5、SO2三项指标浓度为考核依据,权重分别为40%、30%、30%。
山东6年前已设立奖励专项资金
据了解,2007年12月,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规定在省级财政设立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以奖代补”资金,自2008年1月起执行。
考核奖励办法共设污染物总量减排奖、重点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监管奖、重点河流(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奖和设区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奖等4个奖项。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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