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一法院院长受贿139万获刑13年
2014年04月22日 08:53
来源:水母网 作者:李珑
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林琳,因收受他人贿赂139万元,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受贿罪,获刑13年。2007年7月先后向威海市盛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姚某、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某分别索要20万元和10万元
原标题:烟台中院审结法院院长受贿案 受贿139万获刑13年
原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林琳,因收受他人贿赂139万元,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受贿罪,获刑13年。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正式披露了该案。
林琳一案由烟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两名辩护律师来自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两家律师事务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刑辖字第8-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决定本案由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判决书载明,1958年出生的林琳曾担任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被捕前担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一职。2011年2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2012年8月2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至2011年1月,被告人林琳在担任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银行卡、汽车等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390591.29元。其中,在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间,林琳先后4次以其儿子要在北京购房为由,向相关当事人索要人民币共50万元。为用于个人炒股,2007年7月,先后向威海市盛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姚某、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某分别索要20万元和1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林琳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个人在案件审理、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相关人员送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审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已构成受贿罪。日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林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390591.2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昨日联系到林琳的一位代理律师,对方表示一审宣判后,林琳并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结果已经生效,林琳已入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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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先后向威海市盛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姚某、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某分别索要20万元和10万元
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先后向相关当事人索要人民币共50万元
2011年2月2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2011年3月11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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