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须申请 质量问题先行赔偿
2014年04月17日 11:40
来源:中国山东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检查在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原标题: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须申请 质量问题先行赔偿 中国山东网青岛频道4月17日讯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青岛市药店销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检查在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原标题: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须申请 质量问题先行赔偿
中国山东网青岛频道4月17日讯 近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青岛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意见》,《意见》中规定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须向所在地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审核许可,并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谁销售谁负责”,若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药店先行赔偿,并实行“假一赔十”的赔付制度。
药店申请实行自愿申请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原则
《青岛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意见》要求药店申请实行自愿申请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原则,同时必须具备六个条件,分别是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
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条件规定的区域和经营面积,不占用法定的药品经营区面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具有提供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专业指导能力。
申请程序:企业申请、审核许可、备案存档
根据《意见》规定,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须向所在地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对申请的药店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现场核查其经营条件,经审查具备条件的核准许可,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由所在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许可后,每月15日,将许可的药店名单、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核准日期报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存档。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存档。许可的变更、延期、注销程序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程序执行。
设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单独存放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场所要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设立销售专柜或专区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与药品、保健食品及其他区域分开。
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通风等措施,库存药品有效隔离,禁止混放。
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不得夸大宣传
从事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人员应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药店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定期培训以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直接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不得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谁销售谁负责质量问题假一赔十
药店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之内生产的,采购时要索要加盖有供货商印章的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商供货发票、食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资料。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载品名、生产企业、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检测报告、供货商信息等内容。
《青岛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意见》规定,对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如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药店实行先行赔偿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实行“假一赔十”的赔付制度。(张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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