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聊城公布2013年十大经济犯罪案:非法吸存37亿元


来源:聊城新闻网

2013年度,聊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作为维护经济安全、服务“东融西借、跨越赶超”的重要举措,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传销、打击假发票、打击金融犯罪为重点,时刻保持对

2013年度,聊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作为维护经济安全、服务“东融西借、跨越赶超”的重要举措,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打击传销、打击假发票、打击金融犯罪为重点,时刻保持对经济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经过综合评选,公安机关选出了2013度全市十大经济犯罪案件。其中,犯罪类型包括生产假冒产品、非法吸存、职务侵占、虚开发票、诈骗等。

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至案发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亿余元,涉及群众12000余人。

2013年12月4日,由东昌府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六个月。其他8名骨干成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6至9年不等有期徒刑。另一名案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经查,2007年7月,该案主犯成立某投资管理公司,继而安排他人注册成立基金类公司27家,实体公司20家,在明知下属实体公司普遍亏损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宣传面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至案发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亿余元,涉及群众12000余人。

案例二:邢某某贷款诈骗案

◎两次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给两家银行造成损失共700万余元。

2013年5月,冠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报案称,冠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在贷款过程中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获取贷款,并在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

经查,2012年8月21日,冠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利用虚假产品购销合同、会计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电费单据等证明文件,以该公司名义从某银行的分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为7个月。

2013年3月21日贷款到期后,邢某某拒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同年5月3日,邢某某同样利用虚假证明文件,以其个人名义从某银行某支行贷款200万元,贷款到期后,仍拒不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给两家银行造成损失共700万余元。

案例三:何某信用卡诈骗案

◎利用伪造的单位及公章,先后在银行办理信用卡7张,透支本金总额达35万多元。

2013年7月2日,开发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某银行聊城分行报案称,截至2013年3月31日,王某、赵某等人在该行透支信用卡本金10万余元,逾期达3个月至今未还款。

经查,2012年5月至9月,犯罪嫌疑人何某冒用王某、庄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利用伪造的单位及公章,先后在银行办理信用卡7张,透支本金总额达359485.06元,后何某为逃避银行催款而逃匿。2014年1月3日,经侦大队民警将何某抓获。目前,何某已被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四:王某等合同诈骗案

◎采取许以受害人高额利息、用假房产证作抵押等方式,先后骗取4名受害人共计140多万元。

2013年12月2日,茌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王某等人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决,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三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至缓刑不等。

经查,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张某某、贺某某合谋,以做酒水等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名,采取许以受害人高额利息、用假房产证作抵押、冒充他人身份等方式,先后骗取4名受害人共计143.7万元。

案例五:虚假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许诺给付月息5%的高利息或20%的好处费,共非法吸收60余人、100余笔存款共计2000余万元。

2013年12月3日,茌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虚假出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庞某某被茌平县人民法院以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查,2011年1月19日,庞某某伙同季某某注册成立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季某某变更为陈某某,其中庞某某应出资240万元,陈某某应出资260万元。庞某某、陈某某违反公司规定未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交付货币。2011年10月,庞某某、陈某某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引进设备需要资金为由,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由周某某、李某某等人许诺给付月息5%的高利息或20%的好处费,共非法吸收60余人、100余笔存款共计2000余万元。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张太岭]

标签:犯罪 经济 聊城

人参与 评论

精彩推荐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