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含“家暴禁止令”
2014年03月04日 14:45
来源:青岛新闻网
3月3日下午,青岛中院召开妇女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中院妇女维权工作情况并公布近年来青岛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青岛中院妇女维权合议庭成立于2010年6月,主要负责协调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等。
原标题:青岛公布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含“家暴禁止令”
3月3日下午,青岛中院召开妇女维权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中院妇女维权工作情况并公布近年来青岛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青岛中院妇女维权合议庭成立于2010年6月,主要负责协调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包括婚姻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等。近三年来,中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共审结涉及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类民事案件共计1600余件,涉案标的额2600多万元。
2012年,青岛中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为广大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安全屏障。2013年,青岛中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对确有困难的妇女实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共同依法维护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全市法院共为女性当事人的623件案件缓、减、免诉讼费11.2万元。2014年,青岛中院与市妇联会签了《关于建立化解家事纠纷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实现了妇联调解和法院诉讼调解的优势互补,促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公平、合理解决。青岛中院妇女维权合议庭尝试在审判中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并专门成立了“家事心语工作室”。工作室以妇女维权合议庭成员为主,借助心理咨询志愿者、专家顾问团成员组成的调解团队,运用心理学知识,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找准“案结事了”的突破口,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
发布会上公布的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婚姻、继承、赡养、侵权等与妇女权益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极具代表性,青岛中院旨在通过这些案例,提示广大妇女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岛法院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青岛首例“家暴禁止令”案件
[案情]赵某(女)与安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结婚,婚后安某对赵某出现暴力倾向,赵某诉诸法院要求离婚。考虑到赵某与安某感情基础非常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为双方做了调解和好工作,同时为保护赵某的人身安全,对安某发出了全市首例家暴禁止令,禁止安某对赵某及其家庭成员殴打、威胁、骚扰及在200米范围内活动。该案二审调解离婚,和平分手。
[点评]家庭暴力问题已愈来愈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审判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家庭暴力中受害方往往是女性,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要注意保留证据,及时报警、就医,积极向当地妇联、公安等部门求助,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家暴禁止令不仅能够保障遭受家庭暴力者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还能够给予婚姻当事人一段冷静期,以便于平静审视双方的婚姻关系、作出理性选择。
案例二:子女应积极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
[案情]张某(女)已年逾七旬,生育四个子女。因家庭矛盾,次子刘某八年没有踏进老人家门,张某经常生病住院,费用均由其他子女支付。老人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庭审中次子刘某主张母亲有退休金,不需要子女赡养,并且自己是下岗职工,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老人的赡养费。法官经过多次上门做工作,该案最终达成调解,次子刘某与母亲消除隔阂,同意支付赡养费并定期回家看望母亲。
[点评]赡养案件处理的是家庭内部矛盾,争议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涉及更深层的情感、心理等复杂因素。作为子女,不得忽视、冷落老人,尤其是独居老人。本案中年迈的老母亲一再申明:“不要多少钱,只要子女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启示我们,孝敬父母不仅要有物质供养,更要有精神关爱和心灵抚慰,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责任。
案例三:法院启动心理干预化解矛盾
[案情] 李某(女)与钟某经长时间恋爱后于2005年登记结婚,李某系初婚,钟某系再婚,婚后生育一男。婚后因孩子照顾等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李某为此离家出走很长时间,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决要求离婚。钟某虽然怀疑李某有外遇,但考虑到与李某以前的感情以及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判决李某与钟某不准离婚,李某上诉。二审法官经审查认为李某与钟某的想法都很极端,在征得李某与钟某同意的情况下,聘请心理专家启动了心理干预。
[点评] 心理干预在处理家事纠纷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耐心解释,能够分析和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需要,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找准“案结事了”的突破口。本案中,通过办案法官及心理专家联合做工作,取得了双方的信任,李某与钟某敞开了心扉,认识到了自己的心理症结,消除了不理智想法,虽然最终判决不准离婚,但当事人对案件结果表示理解和接受。
案例四:给予生活困难的女性离婚后经济帮助
[案情]谭某与苟某(女)于1990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居住的四间房屋为谭某婚前分家所得。苟某为农村妇女,年近六十,没有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近二十年,且对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修缮等因素,法院判定谭某给付苟某房屋一间。
[点评]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由于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经济帮助制度。
案例五:离婚案件中对患精神疾病妇女的权益保障
[案情]王某与曲某(女)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9年曲某被诊断为分裂症,精神二级残疾。双方分居至今。曲某患病后,王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法院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婚为宜。如果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本案中,曲某患有精神疾病尚未治愈,如王某坚持离婚,应先对曲某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置。否则,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案例六: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分得死亡赔偿金
[案情]贾某某5岁时,母亲病故,其父贾某再婚,贾某某一直跟随祖母李某生活,直至成年。后贾某某因事故死亡,其父贾某获得一次性赔偿金42万元。后祖母李某起诉要求贾某给付死亡赔偿金。法院判决李某分得赔偿金21万元。
[点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大多案件当事人众多且关系亲密,对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公平与否,对其今后生活乃至生存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案中法院的判决除了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外,还考虑了祖母李某与死者共同生活的情况,给予老年妇女一定的物质补偿,使其精神和经济两个层面获得解脱,恢复生活常态。
案例七: 老年妇女应慎重处理自己的财产
[案情]高某是宋某的儿媳,宋某是高某的婆婆。宋某原有房屋一套,为购置一套较大的房屋与儿子儿媳一起居住,宋某委托高某作为代理人将上述房屋出售,卖房款共计21万元,其中1万元定金由高某收取,19万元房款存至宋某名下,尾款1万元现金由宋某收取。房屋出售后,宋某的儿子因车祸死亡,后高某持宋某的身份证、银行存单将19万元通过转账存至自己名下。宋某多次向高某索要上述款项,高某不予理会,坚称宋某已将款项赠与自己。法院认为宋某老年丧子,晚年无人照顾,亦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高某没有证据证明宋某将房子或房款赠与高某,判决高某返还宋某卖房款20万元。
[点评]本案中,宋某出于亲情和信任,将自己所有的唯一房产交与高某出售,该卖房款应属宋某所有。宋某年事已高,唯一的儿子因故去世,高某作为儿媳,不继续赡养老人已属不该,占有老人仅有房屋的出售款更应受到谴责。本案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案件本身隐含的伦理道德作为还原案件事实的线索及依据,维护了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离婚时应妥善安置孩子
[案情]王某与马某(女)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某,王某某三岁时被确诊为先天性自闭症。庭审中王某与马某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鉴于孩子未能妥善安置,一审判决王某与马某不准离婚。二审经过法官释明,王某与马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孩子作出了妥善安置,孩子由王某抚养,马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并定期陪伴孩子,法院调解结案。
[点评]男女双方建立家庭后,除了积极经营夫妻感情外,还要对下一代尽到充分的抚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应该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最低,“没有父母的爱培养出来的人,往往是有缺陷的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都拒绝接纳生病的孩子,在此情况下单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利于孩子的康复和治疗,势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更违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道德。
案例九:法院全力调解维护老年妇女的权益
[案情]张某(女)与尹某二十多年前再婚,现均已八十多岁,李某系尹某之女。张某、尹某婚后购买房屋一处,并立公证遗嘱一份,注明购房款系李某支付并且在双方去世后由李某继承房屋。之后又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尹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导致两位老人的矛盾激烈,张某坚持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该案件经派出所、居委会、办事处、老龄委等多次调解,双方一直无法和好,一审判决赠与合同有效后,张某多次上访。二审经过做工作,让李某支付老人一部分钱调解结案。拿到调解书张某老泪纵横,跪在地下,激动地的对法官说“我终于遇上了好法官,假如一开始那些来做工作的人能像你这样,早就好了”。
[点评]从法律上看,原审判决正确,但是,该案涉及老年妇女的生活、健康,也是社会关注的案件。办案法官多次到张某住处了解她的想法和实际困难,帮她烧水、整理房间,并找到他们各自的儿女们循循善诱,做好法律工作,用真心对她进行帮助,使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
案例十:法院妇联共同保护生活困难妇女的权益
[案情]受害人马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留下无固定工作的妻子李某、两个年幼的孩子以及年迈的父母。事故发生后,李某等人多次与肇事方、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肇事方拒绝赔付,导致李某等人情绪激动,曾多次穿着孝衣到法院上访。法院启动“绿色通道”,为李某减免了诉讼费,联系妇联一起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马某父母办理了低保。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履行了赔付义务。
[点评] 本案调解后,李某分别给法院和妇联送了感谢信,感谢给了她重新生活的希望。为维护生活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妇联已经实施联合调解家事纠纷机制,形成合力调解了多起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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