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7项行政审批取消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无需核准
2013年12月24日 17:12
来源:齐鲁网
日前,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原标题:山东取消17项行政审批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无需核准
日前,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相关决定,取消我省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17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我省取消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17项,企业投资20亿元以下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等项目不再需要行政审批。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99项,包括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等。取消对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2项,承接评比达标项目2项。另有拟取消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各1项,由于该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通知还指出,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国务院下放的审批事项要与上级部门搞好衔接,制定承接方案,规范审批程序,压缩办结时限,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取消和下放的事项涉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2014年1月20日前组织修改;涉及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按立法程序抓紧办理。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对应的事项(含对应的审核、初审事项)一律取消,不得变相实施。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监察厅要及时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对违规行为实行网上警示和问责。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各部门落实和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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