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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营改增"试点扩围 铁路运输与邮政纳入试点


来源:齐鲁网

(记者 王震 张雯婷)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将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原标题:山东“营改增”行业扩围 铁路运输与邮政纳入试点

齐鲁网济南12月23日讯(记者 王震 张雯婷)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将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记者从山东税务部门了解到,此次营改增扩围的时间要求异常紧迫,从接到上级正式通知到正式上线仅有半个月。为此,山东省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迅速行动,紧密衔接,对上级部署的59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制定了我省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间表、路线图,并将责任细化到岗、落实到人。

12月20日,山东省国税局与山东省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对此次扩围的行业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其他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以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准。

针对纳税人关心的税务登记问题,《公告》分不同情况进行了界定。自2013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前新设立登记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发放共管户税务登记证件。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且税务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进行营改增业务的确认,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国、地税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不一致的,应按照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统一修正。同一纳税人主管国、地税务机关不属同一县(市、区)的,按照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国税部门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将变更情况通知地税机关。

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认,我省共有1050户企业纳入本次试点纳税人的初步名单。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正在按照名单范围,集中征管力量,确保第一时间内完成纳税人确认各项工作,将征管资料由地税部门转移到国税部门。同时,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税库银扣款协议签订等相关配套工作也将一并完成。

除加强内部衔接外,税务部门还主动与营改增试点企业联系,为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近期,省国税局召集了试点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以及30余名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代表进行座谈交流,进一步加深试点企业对营改增的认识和国税部门对试点行业业态的了解。针对试点纳税人普遍反映的对营改增有关政策熟悉不够和操作实务缺少了解的情况,省国税局结合此次试点行业户数少且集中的特点,将在近期采用集中培训的形式,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确保纳税人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记者了解到,由于此次试点时间要求非常紧迫,税务部门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规定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仍可继续领用、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2014年4月1日起,一律改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未使用完毕且不再继续使用的地税发票,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逾期未缴销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记者还了解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严密,需要安装防伪税控等设备。为了确保设备安装及时到位,税务部门专门召集全省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和省货运税控服务单位,就营改增税控发票等工作进行了安排,同时部署基层单位采用“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两种形式,在年底前完成发票发售和税控设备安装,确保明年1月1日纳税人能够使用新设备正常开出增值税发票。

税务部门有关人员向试点纳税人作出承诺,凡是加入试点行业的企业,均可享受免费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如有任何疑问均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咨询,也可以登录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待新一轮营改增试点正式上线后,省国税局将继续加大调研走访力度,及时了解并全力以赴帮助纳税人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密切关注纳税人生产经营以及变化情况,做好试点效应分析、风险防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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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铁路运输 风险防控 邮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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