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残疾人就业办法 用人单位不得“拒残”
2013年12月20日 07:22
来源:齐鲁网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联播》栏目报道,《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福利性单位应占25%以上,达不到比例的,应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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