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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营改增”财政扶持办法 下月可申补贴


来源:齐鲁网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份向所属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向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

原标题:山东出台“营改增”财政扶持办法 下月可申补贴

齐鲁网12月17日讯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报道,为了保障山东"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山东省日前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设立,是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基本不增加、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扶持的对象,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月均增加额在1万及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份向所属县级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试点纳税人报送的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按照上半年税负增加额的70%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向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清算年度。对全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省财政厅将组织进行重点抽查。

《办法》规定,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体制分级负担。省级财政负担财政扶持资金的15%,市、县财政负担财政扶持资金的85%.

另外,试点期间,对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发生逃税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试点纳税人,取消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精彩导读:税负增加纳税人下月可申补贴

 

税负增加纳税人下月可申补贴

记者昨日从山东省财政厅官方网站获悉,我省在今年8月"营改增"实行后增值税月均增加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自明年1月1日起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及山东省地税局近日紧急下发《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确因新旧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较多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据同期下发的《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营改增"税制转换导致月均增加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按期申请、半年预拨、全年清算、分级负担"的方式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办法》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可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由于我省今年才开始试点,因此《办法》特别强调将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清算年度。试点纳税人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申请需报送《关于申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等材料,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税务机关确认后的试点纳税人年度清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预拨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层报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在完成对全年申请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试点纳税人进行抽查等工作后,将于明年上半年一次性下发补助资金。

据了解,自2014年起的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7月份向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按照试点纳税人上半年税负增加额的70%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不仅可确保试点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而且能够进一步调动纳税人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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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延亭]

标签:扶持资金 办法 山东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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