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俩中学生校内因琐事厮打 14岁少年刀捅同学致重伤
2013年12月05日 09:35
来源:水母网
原标题:俩中学生校内因琐事厮打 14岁少年刀捅同学致重伤 水母网12月5日讯“检察官叔叔谢谢您,是您圆了我的上学梦,让我可以继续留在学校里读书……”日前,14周岁的李某泣不成声地对牟平区检察院公诉科
原标题:俩中学生校内因琐事厮打 14岁少年刀捅同学致重伤
水母网12月5日讯“检察官叔叔谢谢您,是您圆了我的上学梦,让我可以继续留在学校里读书……”日前,14周岁的李某泣不成声地对牟平区检察院公诉科的干警这样说。
事情源于同学之间的一次殴斗, 2012年7月6日6时许,刚满14周岁的李某在牟平区观水镇某中学院内,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厮打。期间李某持弹簧刀将被害人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移送牟平区检察院后,承办人仔细审阅卷宗,深入李某就读的学校、居住的村镇调查走访,发现李某平日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这次案发是一时冲动造成的。
为能让李某继续留在学校读书,挽救这名失足少年,承办人先后3次找到李某的父母及被害人的父母进行协调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此案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同意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对李某的行为也表示谅解,并请求牟平区检察院从轻处罚。
牟平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这6个月里办案检察官先后三次找到李某及其老师和父母谈话,了解李某日常生活学习情况,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确保李某在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同时放下思想包袱,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
承办人说:“如果这个案子送到法院审理的话,可能会耽误孩子的学业,甚至影响他的一生。现在孩子可以留在学校里继续读书,将这次事件的危害减小到最低,既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也确保了李某改过自新。”(通讯员 潘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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