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放宽行政处罚执法尺度 轻微违法及时改正可免罚
2013年12月04日 13:55
来源:齐鲁网 作者:蔡晓彤
(记者 蔡晓彤)日前,山东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并开始正式施行。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该办法。
原标题:山东放宽行政处罚执法尺度 轻微违法及时改正可免罚
齐鲁网济南12月4日讯(记者 蔡晓彤)日前,山东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并开始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符合一定情况,将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这也意味着我省行政处罚的执法尺度将适度放宽,变得更加“人性化”。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该办法。
该办法对于行政处罚的执法尺度适度放宽。办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同时,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于部分情节严重的,该办法规定应从重处罚。具体情况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并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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