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师侮辱学生将被撤销资格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2013年11月29日 11:03
来源:水母网 作者:张怡
明年1月1日起,新制定的《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将正式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基准》中对涉及教育的19类违法行为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处罚裁量标准,其中,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原标题:教师侮辱学生将被撤销资格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水母网11月29日讯(YMG记者 张怡)明年1月1日起,新制定的《山东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将正式开始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基准》中对涉及教育的19类违法行为均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及处罚裁量标准,其中,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将被撤销教师资格。
《基准》中对涉及教育的19类违法行为,如“违反国家规定,举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违法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期间违法招收学生”等情况,从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及处罚裁量标准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高等学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一类违法行为中,基准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实施办法》等,撤销教师资格,且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对于“违法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最严重的处罚方式为“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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