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条例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违反规定将追责
2013年11月21日 13:25
来源:齐鲁网
原标题:山东出台条例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违反规定将追责 齐鲁网11月21日讯 今天上午10点,《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济南南郊宾馆举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洪涛就立法背景、立
原标题:山东出台条例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违反规定将追责
齐鲁网11月21日讯 今天上午10点,《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济南南郊宾馆举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洪涛就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确立的基本制度作了介绍。
近几年我省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保安全、保畅通"好的措施,不断进行丰富和完善。当前,我省制定出台《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符合现实需要,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路通行效益,对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凝聚了各方智慧
整个立法过程秉承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意见,增加了立法的工作透明度,《条例》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
一是《条例》凝聚了多年来的管理经验。省交通运输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倾听基层单位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吸收一线的管理经验,形成了《条例》草稿,于2012年11月中旬全面征求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2012年12月省交通运输厅又分别在德州、济南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片区座谈会,现场听取了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各方面的意见。今年3月份,省交通运输厅召开厅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会签稿。
二是《条例》凝聚了社会公众的智慧。《条例》草案按立法程序报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吸收和协调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审查修改,通过山东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6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后,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山东人大立法网全文公布《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省政府法制网和省人大立法网共征集了320条修改意见。6月28日,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咨询员会议,专门听取了专家意见。《条例》修改过程中,对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逐条研究,许多意见和建议得到了采纳。
三是《条例》凝聚了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智慧。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交通运输厅组成调研组赴青岛、潍坊、烟台、东营四市对《条例》作了立法调研,省人大城环委组织调研组赴淄博、潍坊、日照和临沂4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了由各市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实地察看了各市路政管理工作的情况,听取了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会签稿送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过程中,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编办等部门共提出修改意见30余条。省人大和省政府法制办在认真组织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基本吸收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使部门间配合更加密切,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
《条例》立足于保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突出了便民服务的原则,确立了有针对性的各项制度,有很强的时代特色。
(一)公路保护制度。为保护多年来我省公路建设和发展的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条例》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统一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并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路保护,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公路安全、畅通制度。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是《条例》的主要立法目的和原则,贯穿在整个条文中。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中明确涉路工程的建设、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中对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作了具体要求。针对近年来涉路工程逐渐增多的状况,确立了涉路工程建设双审制,即对涉路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审查。《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涉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条例》还规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保护制度。近年来,省政府大力推动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优化了公路通行环境,提高了公路通行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巩固整治成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编制城市、村镇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征求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注明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公路路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占用公路的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河道、湖泊、荒山、荒坡、破损山体等进行整治,绿化美化公路通行环境。
以人为本、服务便民制度。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本次立法还专设服务与监督一章,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及人员的服务监督职责,要求建立健全路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多种形式及时发布公路交通运行情况,组建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队伍等,满足人民群众安全、舒适、快捷出行的需求。《条例》规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公正执法,热情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收集、汇总公路交通流量、养护施工作业、公路交通阻断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并通过媒体、可变情报板等形式及时播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服务设施建设,并保持服务设施的完好。公路养护机构驻地和服务区应当修建供司乘人员免费使用的卫生设施。
(五)责任追究制度。《条例》单设了法律责任的规定,对违反义务性和禁止性条款均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不但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还设定了公路路政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对"未按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未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导致公路长时间拥堵"等影响公路运行安全和公路发展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强化了路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行为法律责任,有利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责、协调推进"的保护公路工作格局。
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贯任务繁重
近期,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都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分层次、有步骤地开展了宣传贯彻活动。我厅把今年的11月确定为《条例》"宣传月",进行了集中宣传,社会各界尤其是管理相对人对《条例》的颁布实施及相关制度有了基本了解,提高了自觉尊法和守法的意识。通过层层举办培训班,对省、市、县(区)三级交通运输系统的法制工作人员、路政骨干和各个岗位上的执法人员进行了轮训,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意识和执行新规定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能够确保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职责。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开展了清理公路路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对与《条例》相抵触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正在根据《条例》的规定,组织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形成健全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
新闻界的朋友们,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公路保护工作迈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重要作用。借此机会,也恳请大家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多种方式,从各种不同角度,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大力宣传和即将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全省公路安全稳定、高效绿色发展,为加快实施"两区一圈一带"发展战略,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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