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民进城落户老家“双保留” 可就地缴公积金
2013年11月19日 08:55
来源:山东商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和“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原标题:山东农民进城落户老家“双保留”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和“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事实上,早在2011年4月,山东就由德州肇始,首次尝试低门槛的落户政策,并取消了以往外来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的差别待遇;此后,省内多地相继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合力推开山东省新一轮户籍改革。
省内10地市出新政,租房也可落户
2011年4月,德州在全省率先尝试低门槛落户政策,并取消了外来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的差别待遇,二者开始同等享受多个方面的社会福利。2012年3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推开新一轮户籍改革。
全省至今已有10个地级市出台了当地“户改”细则,其中,济南以下辖的商河县做试点工作,济宁在曲阜推行了新户改政策。此外,青岛市也正在起草本市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将提出分区域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省内此番新一轮户改中,对“租房落户”均要求“要有稳定生活来源”,并且同时有对租住时间的要求。其中,日照为“租住成套房屋并实际居住5年以上”,淄博为3年以上,菏泽、滨州、德州、聊城、潍坊为2年以上,而烟台只需实际居住1年以上。
尽管各地对“租房落户”所要求的条件不尽一致,但总体来看,新户改比旧户籍政策最大的进步就是落户条件从“有住房”转变为“有房住”。
老家“双保留”,进城可缴公积金
在省内新一轮户改中,“人的城镇化”成为重点。去年济南商河县试点户籍改革,规定:转户居民可享有同等“城市五项待遇”,即养老保障、教育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和住房保障; 同时还可保留“农村五项权益”。
今年2月份淄博市户改意见中,也明文规定: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必须尊重本人意愿,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收回; 自2013年4月1日起,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可继续享受目前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
而在今年5月烟台推出的新户籍政策中,除可继续享受上述国家惠农政策外,还为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保留一定的生育政策过渡期: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到今年9月,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对上述各地的实践,更是采用明文形式在全省确定了下来。上述《意见》还提出“各地要将符合条件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各地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允许农民工及其单位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观察
顶层设计有望 突破户改难题
2012年中国城镇化率达到52.57%,但这其中,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数的比例却只有约35%。这意味着目前城镇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在城市打工生活的农民工不能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敏感,在于其目前直接与教育、社保、医疗等诸多福利挂钩。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主任李铁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 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政府不愿意改革,有深刻的经济原因,最显著的就是目前都面临财政压力。
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由上级支付,按其户籍人口核定。因此,地方政府如果要扩大城镇福利制度覆盖的范围,只会主要考虑本地户籍农业人口。
此次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提到,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这一设计,或许有望突破当前户改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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